2004年12月16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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继子未尽义务能否继承遗产?
绍兴王女士来电:李某夫妇婚后生了一个女儿,为了继承香火,李某过继了堂兄的二儿子李江,允诺自己去世后,李江可以继承其全部家产。但李江自过继后,一直未与李某夫妇共同生活,老人一直由女儿照顾。前不久,两位老人相继去世,李江打算以“过继子”的身份继承李某全部遗产。
本报作答:李江并未与过继父母生活,也未对过继父母尽赡养义务,显然没有形成事实收养关系,因而他们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,李江无权继承遗产。而李某的女儿尽了赡养父母的义务,应当继承父母的遗产。